第一条
场 地
第一款 场地面积 比赛场地采用羽毛场双打场地,长11.88米,宽6.1米。场地上空6米以内(由地面计算)和场地四周2米以内不得有障碍物。
第二款 界线 比赛场地应按平面图(图1)画出清晰的界限,线宽4厘米,线的宽度包括在场地面积之内。较长的两条边界叫边线,较短的叫端线。连接场地两边线的中点与端线平行的的线叫中线。中线将场地分为均等的的两个场区。在中线两侧各画一条与中线平行的线叫限制线(此线包括在限制区内)。中线至限制线的距离为2米。
第三款 发球区 距两端线中点两侧各1米处向场外各画一条长20厘米与端线垂直短线叫发球区线(此线不包括在发球区内)。发球区线向后无限延长区域叫发球区。
(图1)
第二条 球 网
第一款 球网的规格 球网长7米,宽76厘米,网孔2厘米见方。球网上沿缝有4厘米宽的双层白布,用绳穿起,将球网张挂在网柱上。球网必须挂在中线的垂直上空。球网为深绿色。网柱安在中线以外,距边线50厘米处。
第二款 球网的高度 球网的中部顶端距地面垂直高度为1.60米(男子),1.50米(女子)。网的两端距地面的垂直高度必须相等,两端的高度与中间的高度相差不得超过2厘米。
第三款 标志杆与标志带 在球网的两端,垂直于边线和中线交接处,各系有一条宽4厘米,长76厘米的白色带子,叫标志带.在球网上连接标志带外侧应系有两根有韧性的杆,叫标志杆。两杆内侧相距6米。标志杆长1.20米,直径1厘米,用玻璃纤维或类似的材料制成。标志杆应高出球网上沿44厘米,并用鲜明对比的颜色画上10厘米长的格纹。
第三条 毽 球
毽球由毽毛、毽垫等构成。毽毛为四支白色或彩色鹅羽成十字形插在毛管内,没支羽毛宽3.20—3.50厘米。毽垫直径3.80-4厘米,厚1.30-1.50厘米。毛管高2.50厘米。毽球的高度为13-15厘米。毽球的重量为13-15克。
第四条 比赛队员的组成
第一款 比赛队由6人组成,上场队员3人,其中队长1人(左臂应佩带明显标志)。比赛前各队应将参赛队员(包括替补队员)的姓名、号码登记在记分表上。未登记的队员不得参加比赛。
第二款 也可因时、因地、因人制宜,增加单人、双人毽球赛,规则与3人制大体相同,记分可采取直接得分法。
第三款 教练员应坐在指定的位置上。
第五条 队员的场上位置
第一款 双方队员必须站在本方场区内。 站在靠近球网的两名队员从左至右分别为3号位和2号位队员,靠近端线的队员为1号队员(图2)。场上队员的位置必须与登记的轮转顺序相符合。
第二款 发球的位置 发球的一方,2、3号位的队员在发球队员的前方,彼此间相距不得少于两米。球发出后,双方队员可以在本方场区内任意交换位置。
第三款 每局比赛结束之前,队员的轮转顺序不得调换。
(图2)
第六条 教练员和队长
第一款 比赛成死球时,教练员和队长有权要求暂停或换人。在暂停时间内,教练员可以进行场外指导,但不得进入场区。
第二款 比赛进行中,场上队长有权向裁判提出询问或要求解释,但必须服从裁判的最终判决。
第七条 服 装
第一款 比赛队员应穿着整齐划一的运动服和毽球鞋或运动鞋。
第二款 场上队员上衣的前后须有明显的号码,号码颜色须一致,并与上衣颜色有明显的区别。号码应清晰可见,背后的号码至少高20厘米,胸前的号码至少高10厘米,笔划至少宽2厘米,同队队员不得使用重复号码。队员不得穿戴任何危及其他队员的服饰。
第八条 比赛局数和场区选择
第一款 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第三局采取每球得分制。
第二款 比赛前选择场区或发球权。第一局结束后双方交换场地和发球权。
第三款 决胜局开始前,正裁判员召集双方队长重新选择场区或发球权。决胜局比赛中,任何一队先得8分时两队应交换场地。交换时,不得进行场外指导。交换场区后,双方队员的轮转位置不得变换。经记录员查对后,由原发球队员继续发球。如未及时交换场区,一旦裁判员或一方队长发现时,应立即交换。比分不变。 第九条 暂 停
第一款 比赛成死球时,教练员或队长可以向裁判员要求暂停。
第二款 暂停时,教练员可以在场地外进行指导,但场上队员不得出场,也不得与场外其他任何人讲话,场外人员不得进入场内。
第三款 每局比赛中,每队可以要求两次暂停,每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30秒钟。某队在一局中请求第三次暂停,应判该队失发球权或对方得1分。
第十条 换 人
第一款 在比赛中成死球时,教练员或队长可以向裁判员要求换人。换人时,场外人员不得向队员进行指导,场内队员不得离开场地。
第二款 每个队员在每一局比赛中换人不得超过三人次。
第三款 替补队员在上场前,应在记录台附近作好准备,换人时间不得超过15秒钟,否则判该队一次暂停。如该队在该局已暂停过两次,则判该队失发球权或对方得一分。
第四款 教练员或队长要求换人时,应向裁判员报告下场和上场队员的号码。
第五款 比赛中因故被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员,不能继续参加该场比赛,可由替补队员替换。如该队在该局已换人三人次,或场外无人替换时,则判为负局。
第十一条 局间间隙
一局比赛结束,下局比赛开始前,中间最多可有2分钟时间,供两队交换场地、换人和记录员登记号码,双方教练员在不影响上述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场外指导。
第十二条 发 球
第一款 发球 发球队员须站在本方发球区内,用手持球,将球抛起,用脚踢向对方场区,使比赛进行。发球队员必须在发球区内发球,在球发出后才能进入场区。发球时2、3号队员不得有任何掩护动作,否则,判由对方发球。
第二款 发球失误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即判为发球失误:
1 队员发球时,踏及端线或发球区线及其延长线;
2 球未过网、触网或触及标志杆;
3 球从网下穿过;
4 球从标志及其延长高度以外过网;
5 球触及任何障碍物,或在进入对方场区前触及本队队员;
6 球落在界外;
7 发球延误时间超过5秒钟;
8 裁判员鸣哨后球坠落在地上。
第三款 当发球队失误时,应判失发球权,由对方发球。
第四款 重发球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须重发球:
1 在比赛进行中,球挂在网上(最后一次击球挂网除外);
2 在比赛进行中,毽毛和毽垫在飞行时脱离;
3 在裁判员鸣哨之前发球;
4 在比赛进行中,其他人或物品进入场区
第五款 发球次序错误 当球发出后,裁判员发现队发球次序错误,则判该队失发球权,并恢复正确位置。如犯规队已得分,应取消队因该次发球次序错误所得的分数
第十三条 轮转顺序
第一款 某队取得发球权时,应先按顺时针方向轮转一个位置,然后由轮转到1号位队员发球。
第二款 新的一局开始前,可以变换本队队员的轮转顺序,并填好位置表交给记录员。
第十四条 比赛进行中的击球与附加动作
第一款 每队在将球踢入对方场区前,在本方场区最多只能有三人次共击球四次。
第二款 每个队员可以连续击球两次。
第三款 不得用手、臂触球。但防守队员在手臂下垂不离开躯干的前提下,拦网时手球不判违例。
第四款 球不得明显地停留在队员身体的任何部位。
[罚则]违反第十四条第一至四款均为违例,判由对方发球或得1分。
第十五条 网上球
在比赛进行中球触及两标志杆以内的球网为好球,球触标志杆为失误。
第十六条 触 网
第一款 比赛进行中,队员身体任何部位触及两标志杆以内的球网,均为触网违例。
第二款 队员击球后,触及标志杆或标志杆以外的球网、网柱、网绳或其他物体,不为违例。
第十七条 进入对方场区和空间
第一款 过网击球为犯规。
第二款 比赛进行中,身体任何部位不得进入对方场区的空间。
第三款 队员若用头攻球时,必须在限制线以外,但落地时两脚可落在限制线以内。防守队员在限制区内,头部无意识触球过网不判违例。
第四款 在比赛进行中,除脚以外,身体任何部位不得触及中线。脚不得完全越过中线。
第十八条 死球与中断比赛
第一款 球触地及违例为死球。
第二款 中断比赛:其他人或物品进入比赛场区;更换损坏的器材;运动员发生意外事故等。发生以上情况,裁判员应鸣哨,中断比赛和恢复比赛。
第十九条 计胜方法
第一款 接发球队失误,应判对方得一分;发球队失误,则判由对方发球。
第二款 某队得15分并至少比对方队得多2分时,则为胜一局。如比分是14比14,比赛应继续进行,直至某队领先2分,方为胜一局。
第二十条 判定和申诉
第一款 一场比赛中,正裁判员的判定是最终判决。
第二款 只有场上队长可以对裁判员的判罚当场提出询问或要求解释,正裁判员应及时予以解释。
第三款 申述比赛队对裁判员的判罚有争议,比赛时必须服从裁判员的裁判,比赛后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正裁判员亦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