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先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被检查机关以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控诉,而他实际上是无辜的,他并没有杀人,而种种从外部表现出来的迹象都对他十分不利,表面上看人确实是他杀了,而大多数的人都相信人是他杀的,罪有应得。这时,若被告人没有律师,或没有一个好律师,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上,全心全意为之辩护,那么,就会导致冤家错案的发生。而若一个国家绝大多数的案件都出现这项的状况,无论被告是确实犯了被指控的罪名还是无辜的,那么你难道能说这个国家的司法还是公正的吗?这个国家公民权益还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吗?的确,律师为坏人辩护,这样的行为为大多数人所不能接受,让大多数人嗤之以鼻,认为这样的律师不是好律师,他们贪得无厌,良知不存。而事实正好相仿,为坏人辩护的律师并不是坏人,他们冒着天下之大不韪,冒着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为一个坏人辩护,只是为了坚持自身的信仰,他们信仰自由的精神,信仰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应该得到应有,充分的保护,同时了司法的公正,为我国的司法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十分欣赏为重庆黑帮辩护的律师的这种无畏的精神。律师为这样一个无恶不作的团伙辩护,单从这一个案件看,的确不是好事,这些坏人罪该万死,而好律师主张了邪恶之风,让坏人逍遥法外,可放到中国整个司法体制的大背景下,这确实为司法公正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在维护人权方面又进了一步。
律师为犯罪分子辩护是基于犯罪分子也有人权,其也有自我辩护的权力。在公权力面前,由于公权力的强大,犯罪分子是比较弱势的,其也需要律师为之提供法律服务,因为办案机关没有的对抗力量,此罪可能定为彼罪,罪轻可能定为罪重,在侦查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形讯逼供等违法情形,这些都需要律师的参与,所有,不能单纯的理解罪犯就不需要辩护。
辩护权是宪法权利,谁都不能剥夺这种权利。
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院审判前,都不得被确定有罪,不知道你是怎么认为明知被告人有罪的啊!
国家掌握司法机器,如果不能让被告获得辩护,谁都有可能被国家机器无故追究。
所以需要有人辩护
法理上,不存在明知有罪的结论。只是经过辩护,被认定有罪的,才是真的有罪的 。
律师辩护,也是从法律角度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的从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