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丁有同甲乙丙的共同犯意,虽然后来她想中止犯罪,但并没有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成立犯罪中止。丁有帮助罪犯的行为(保管甲乙丙的物品),事后分得赃物,满足共犯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但是属于从犯,具有从轻的量刑情节,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共同犯罪的中止要求行为人主动停止犯罪并且实施积极的挽救措施阻止犯罪后果的产生。案例中丁并没有,而且事后参与了分赃。
3年最多,其实家里稍微弄一下可以判缓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