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据证明借款关系,借款主要由借款产生;一份债务证明了债务关系,债务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贷款肯定是债务,但债务不一定是贷款。借条通常适用于购买商品或产品时写借条,因为你无法支付别人的钱或全额支付;从别人或单位借的钱和东西,到时候还不上,或者全部还不上,还有一部分拖欠。这时候你需要写一张借条;借个人或公家的钱和物,事后写的凭证也可以叫借条。
第二,诉讼时效不同。欠条、借条约定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约定的,白条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算,而白条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
3.欠条形成的原因是具体的借款事实。欠款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各种事实,如买卖欠款、劳务欠款、企业承包欠款、损害赔偿欠款等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75条,借款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贷款。
教你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借条跟欠条的区别?
借条和欠条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关系不同。
1)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条则是借款合同的凭证。
2)欠条则是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2、产生的原因不同。
1)借条形成的原因一般是特定的借款事实。借条本身就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因借贷法律关系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2)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仅凭欠条本身无法明确是因何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3、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
1)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
2)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
4、是否确定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有所不同。
诉讼中,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1)借条原则上应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
2)欠条要以基础法律关系而定。
5、适用诉讼时效不同。
(1)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
1)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第一次提出前不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这一要求必须在出具借条之日起20年内提出;其诉讼时效是从第一次要求债务人还款之日起计算的。
2)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欠条的诉讼时效都是从规定的还款期限起2年内起诉主张权利。
6、举证责任不同。
1)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
2)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打白条”一般有以下两种解释:
1、欠款单位给开的非正规收据或欠条,如用白纸、便签等。
2、领导利用权力进行非正常业务走后门,给开的条子,用条子办事,而不走正常的手续。
扩展资料
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两年。
“欠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次日开始计算。
生活中,很多人对借条与欠条的法律含义缺乏应有的认识,致使在出具条据时,误将借条写成欠条,或者误将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在要求借款人或欠款人打条时一定要写明是欠条还是借条,在条上还要注明借款人、欠款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指纹、盖章等基本项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欠条与借条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