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属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本案中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旅游团组织安排旅行游览活动。由于导游关系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违反了合同约定,当属违约行为。
(2)导游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行为。在本案中,导游关某是根据旅行社的委派担任该观光团的向导。因此,旅行社必须对其委派的导游承担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旅行社不得以导游个人行为未经旅行社同意而为理由不承担责任。
(3)在本案中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而是导游人员擅改旅游行程。也就是说如果不改变约定的旅游行程,游览长城这一项目是能够实现的旅行社违约行为在先。此外,也必须明确并非只要不可抗力发生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旅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由此规定在本案中旅行社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推卸赔偿责任,承担一定的赔偿
可以追究旅行社的责任,如导游有过错,旅行社可以向其追偿
导游是代表旅行社 我认为旅行社负主要责任
因为合同是游客与旅游公司签署的 不是与导游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