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公司法案例答案

2024-12-19 17:51:44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被很多学者称为“不幸的、后患无穷的”判例。
请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有限公司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的德国,最早的有限公司立法是德国的1892年《有限责任公司法》。该案发生在1893年,其适用的法律蓝本的主体应当是经重大修改后的英国《1862年公司法》中关于封闭式公司的相关规定。其与英国现行公司法(由1948年公司法为主体构成,包括《1948年公司法》;《1967年公司法》第一、三部分;《1972年苏格兰公司法》(浮动担保和受让人);《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第九节;《1976年股票交易法)》(买卖成交);《1980年公司法》和《1981年公司法》)差别很大。
2.“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直到滥19世纪末才滥觞于美国。本案发生的时候该制度并非如同今日般完善,尚处探索之中。衡平法法院的判决无疑承认了公司的面纱。
3.本案系形式上的有限公司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4.我们现行公司法的很多精神源于20世纪中期之后西方后现代哲学的推动。
5.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构成被遵循的先例之判例主要指判例背后的内在价值和基本精神。在英国法院有一种权利,即在先例不符合公平正义时修改先例。本案在当代一人公司和公司形骸化的案件判决中已不再援引。
6.赵旭东先生的《公司法》中P64页的该案例之教学作用主要用于说明公司的法律特征,而不是用于说明公司的人格否认。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具体的案例应当还原到其存在的历史时期。在英国也并非所有判例都对当下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在当时的意义在于对有限责任的强调。

回答2:

 新公司法案
  1.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回答3:

我个人认为:衡平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回答4:

我搜索了谷歌前20页 没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