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你的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认识都是不完全正确的。
合同中有自动顺延一年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所以你小妹现在是有劳动合同的,没有双倍工资的赔偿。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算起到合同到期终止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所以等到2010.1.1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你小妹可以得到二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8.1.1到2009.12.31算二年有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10.1.1一天算不满半年有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要在2008.1.1后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第三次签订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外,都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小妹等于在2008.1.2第一次签订,在2009.1.2第二次签订,在2010.1.2即将签订第三次,而现在距第三次签订只有一个月时间,公司其实就是不想在第三次签订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就想方设法要解除合同。
公司未缴纳社保属于违法,应当补缴社保。如果你小妹不想做了,即使公司没有说要辞退,你小妹也可以以单位没有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根据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这种帮工应该是劳务纠纷,不能去劳动局高,但是可以向法院起诉,保留好证据
欠条什么的
可以参照08年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走法律程序找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