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款的法定条件。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了收缴程序。请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