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题(16:30前)急急急

2024-12-16 03:00:07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答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回答2:

(仅供参考)
一、
(1)甲公司以信件方式发出要约,乙公司以电话方式承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合同成立。
(2)甲乙双方合同成立。双方作出的要约承诺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
(3)甲公司提出的理由不合法。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甲公司应按合同履行。
二、
(1)乙拒绝丙的要求合法。因为按合同内容,按份支付给乙5万元,视为甲尚欠丙买牛的货款5万元未支付。
(2)法院不应支持丙的主张。因为乙丙同为甲的按份债权人,甲支付给乙5万元的行为是合法的。
(3)法院应支持丙的主张。因为甲逾期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财产赠与给弟弟的行为侵害了丙的合法权利。
(4)不可以。代位权应成立在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上。本案中丙和甲之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单方的赔偿关系。本案中甲已经放弃了对订的权利,丙无权要求丁支付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