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可以抵扣,应属固定资产类的。现不知是否用税务部门批示。
现在可以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