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回答:不足证明。
1、甲只参与了第一次,因此只对第一次的诈骗行为负责,而且是要在甲明知的情况下。
2、甲没有参与第二次“介绍”行为,因此不管第二次的行为是否诈骗,都与甲无关、甲不负任何责任。
3、对于第一次的行为:只有在丁和其他人都证明甲事前、或事中知道是诈骗行为、并且有证据证明甲是明知的,甲才对诈骗行为负责;
如果公安无法证明甲明知、或者甲自己能证明自己不明知是诈骗行为的:甲无刑事责任,但有在自己所得收益范围内退还收益的民事赔偿责任。
4、但是,这种事情中,甲很难证明“甲也不知道丙和女方是骗子”,很难说清。
5、而且,我认为甲在事情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赔偿男方3万”的做法不明智,有明知是诈骗行为、现在只想堵上男方嘴的嫌疑。
6、“赔偿男方3万,男方也写了一个字据,说以后不追究这件事情,此事暂告一段落”:诈骗罪是公诉罪,是否起诉、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只有检察院有权决定,男方答应的“不追究”对甲的定罪没有作用,只是在法院审理、量刑时,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7、建议:甲不能太相信男方的不予追究,而是应尽快收集能证明自己没有参与第二次、第一次在此案发之前都不知道是诈骗的证据,提交给公安在免除自己的责任、去掉自己的嫌疑。
如果丁供出甲的参与第一次的经过
则甲对第一次案件负责 第二次 不负责
但是这种案件的类型
如果第一次的受害者 不追究责任 则甲不会受到处罚
但是 受害者是否 追究 与受害者与甲签订的协议无绝对关系
但是此协议也可以作为证据 在审理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