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国目前的税制而言,结构呈现以下基本特征:一是以商品税为主体,商品税收入达70%左右,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二是所得税处于辅助税种地位,但发展前景看好。三是财产税、资源税等其他税种在我国税收体系中仅仅起到补充的作用,收入比重较小,11年间大致保持在10%以内。四是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仍以基金的形式存在,尚未建立起社会保障税制度。
从我国现行税制运行来看,还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完善之处。其中一个突出问题是税制结构配置错位。
税种结构设计存在缺陷,商品税比重偏大,所得税比重过小。这种税制结构导致财政收入过度依赖于商品税 尤其是增值税 ,商品税的任何变动都会加剧国家财政收入波动的风险,现行商品税不改,则又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税制优化,形成一种两难选择;所得税的弱小,影响了税收的调节功能,不利于经济稳定和收入分配公平。财产税偏弱,存在税制老化、税种构成不完整和收入比重低的状况,影响了财产税作为所得税的辅助调节税种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也影响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体系主干税种的发展。 笔者认为,从长远看,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的总体目标应该是:通过税制结构优化,实现税制结构同世界有代表性国家税制结构的趋同,构建起以增值税等主要间接税为中心、所得税和增值税征管并重、制度合理和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具体来说,我国主体税种的选择应选择商品税 主要是增值税 和所得税。 1、从商品税来看,增值税征税范围广,涉及生产流通的各个阶段、各个领域,对社会经济生活起到普遍调节作用。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使其具有较强的聚财功能,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随着经济发展而增长。而且随着我国增值税的进一步完善与规范,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其对经济影响相对中性的特征将更加明显,促进市场效率是其突出的特点。 2、所得税来看,所得税具有自动稳定经济的作用。从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的过程看,存在着经济波动,需要运用一定的政策手段熨平这种波动。同时,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在实行累进税率的情况下,可以改善收入分配格局,调节社会成员的贫富差距,实现税收政策的公平目标。并且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企业效益的增强,个人收入水平的增长,通过所得税取得的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也会相应增加,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人员、服务、资本等跨国流动速度的加快,会使居民个人跨国收入和非居民个人本国所得都相应增加,这必然要求强化所得税及其管理。 由于社会保障税的缺失,不利于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的长期发展,在今后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的过程中,应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使其和个人所得税一起成为所得税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3、“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的选择。逐步调整和完善,构建以商品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理论并不要求在当前就要实现“双主体”,而是将“双主体”作为税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对现行的税收制度进行结构性的调整。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应更偏重于商品税。另外在理解“双主体”上,不仅要注重其所筹集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大小,还要重视其对实现税收政策所起到的调控作用,如果税制规范,税收效率高,所得税能够很好地发挥其调控作用,即使所得税比重不是很高的话,也可以认为实现了“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