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执行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
(三)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
(四)发起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
(六)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七)参加继续教育;
(八)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九)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执行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