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如在开票日起90日内,可由销货方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凭此证明和原发票复印件,由购货方认证后抵扣进项。如已超过开票日90日,目前没有好的处理办法。
如果是本月的,你在电脑里作废不是就完了?作废的发票丢了没什么大问题的,至少比没作废的好处理多了。然后重开给客户啊!
如果是上个月的,就要按他们说的去办了!
你们可被给人瞎出主意,在电脑里作废的发票是三联全有才行。否则找罚吗?登报声明有什么用?你们单位找到发票可以抵扣吗?我印象里在税务机关申请后对方用复印件也可以认证。到税务机关具体咨询以下。
要登报,再去税局罚款,开证明,开红字发票,再开蓝字发票.
没超过90天,问题不大.把记帐联复印后,让对方到税务局领取一张增值税发票丢失的表格,然后填好,交给对方,对方就可以拿到税务局去认证了,这样就没有问题了.具体情况,去咨询一下国税局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