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律的大哥大姐帮个小忙啊!

2024-12-02 07: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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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的。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为无效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中有规定为意思表示真实。你说的案例中。姜某将自己的汽车以低价卖出。是自己意思表示。为了筹钱。与其朋友的买卖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并不是趁人之危。更不是恶意胁迫。

回答2:

不是刑事案件,姜也不能通过民事诉讼以乘人之危为由要求宣告与沈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
乘人之危,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它必然包含一方处于危难或急迫需要的境地以及他人加以利用两个要素。如果仅仅在客观上存在危难情势,那么就不能据此认定该情形中成立的法律行为应受法律的规制,否则交易安全难有保障。而所谓“利用”,当指“为某种利益而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明确指出,乘人之危必须是一方当事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显然,对他人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进行利用,只有在谋求的利益是不正当的时候,法律才加以制裁。

回答3:

此为民事行为,从提供的情况来看,很难认定沈某存在乘人之危、胁迫、欺诈的情形,因为沈某并没有利用自己的优势,胁迫你做出什么决定,因为将汽车卖给谁,你完全有选择权,你嫌沈某出价地,完全可以另找买家

回答4:

根本不是刑事案件啊.
正确的做法:
姜某应以沈某趁人之危、恶意胁迫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法院判定原先的买卖协议无议.从而退回18万给人,沈某退还汽车,如果证所充足,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