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一切合法权利的第2758号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
中国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之一,是第一个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的国家。
历史
中国与联合国的关系始于1945年联合国筹建之初,中、美、英、苏并称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胜国四巨头,且是联合国宣言最初签署国。
二战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以中国的席位参与联合国,并取得第一个签署《联合国宪章》的顺位;而在《联合国宪章》第23条中亦明载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国,是五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之一。
自1971年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得了联合国中代表“中国”的席位。联合国中文日为每年的4月20日。
扩展资料:
联合国宪章宗旨
《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
1945年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署了《联合国宪章》。
宪章序言:
1、 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2、 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3、 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4、 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
联合国宗旨:
1、 维持世界各地和平;
2、 发展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
3、 帮助各国共同努力,改善贫困人民的生活,战胜饥饿、疾病和扫除文盲,并鼓励尊重彼此的权利和自由;
4、 成为协调各国行动,实现上述目标的中心。
参考资料:
中国外交部-中国同联合国关系
百度百科-联合国
1971年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中的五位创始成员国,即二战期间反法西斯同盟国中的4大国和参加反德同盟的法国。《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明文规定:“中华民国、法兰西、苏联、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1958年起,法兰西改称法兰西第五共和国,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席次,蒋介石的代表在非法占据的席位上被驱逐。 1991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席次为俄罗斯联邦所继承。
扩展资料
五常历程——
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美、英、苏、中各国的代表在华盛顿附近的一座古老庄园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会议规划了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解决了联合国建立的主要问题。
1945年6月26日,旧金山制宪会议圆满结束,《联合国宪章》正式签署。宪章第23条明确规定: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为:美、俄、中、英、法。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地位从此被正式确立。
宪章同时也规定了“大国一致”原则:即安理会就非程序问题投票表决时,只要一个大国不同意,决议就不能通过。
在联合国刚成立的时候,中国就是联合国五常在国民党退到台湾之后,曾经把持了一段时间,后来中国加入联合国之后,进入了常任理事国
1945年10月24日,在中国、法国、苏联、英国、美国以及大多数其他签字国批准《联合国宪章》之后,《联合国宪章》正式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1947年,联合国大会正式将10月24日设为联合国日。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投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
1945年,联合国宣告成立的时候,中国就已经是联合国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