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法律规定
很多的招标活动在定标之后,招标人与中标人迟迟签不了合同实践中,很多招标在定标后,中标通知书也发了,就是合同迟迟签不下来。很多情况是中标人提出这个条款需要改,那个条款需要增加。搞上多个来回,合同仍然签不了,生生把“合同签订”搞成了“合同订立”(关于合同签订与订立的区别,笔者另行撰文),基本相当于重新要约、承诺、再要约再承诺。这给招标人徒增了很多烦恼。
这种状况的出现,原因有二,一是招标文件中没有事先拟好的合同全本作为需要响应的文件,而是仅仅找了一个普通的、没有充分体现招标人意愿的参考文本或者示范文本列入了招标文件。二是,招标文件对投标人对合同条款的响应作为评标条件之一。对此,请参见笔者另一篇文章《这样做,招标人签合同不再困难》。
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如果招标人或者是中标人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如果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应当赔偿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通常限于对方因信赖会与之订立合同而发生的相关支出;如果承担违约责任,则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对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包括对方的可得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