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给朋友购房做担保,银行不可能单独起诉担保人的。一般会将所有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一同起诉。
第二,既然是购房,房屋属于担保物。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应当先由物保,物保不足的部分才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就是说,银行会先卖房,卖房的钱不够偿还银行贷款的,才由夫妻两个人和你这个担保人来共同偿还。
所以说,正常去应诉,问题不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首先,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保证人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前,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保证个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一般没有明确约定保证类型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如果您是一般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先行承担债务,在债务人被强制执行后依然不能履行时再承担责任。
其次,该笔债务即存在物的担保、又存在人的担保,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房子虽然判给了女方但该房屋依然是这笔债务的担保物,债权人应该优先实现该房屋的抵押权。在该房屋抵押权实现之后,依然无法覆盖到的债务再由您来承担。即使最后该笔债务需要先行由您承担,您在承担之后也有权向债务人追索。
一般来说,房子判给女方,那么仍未偿还的贷款也是女方继续偿还。这法律上由规定的。
本来你担保的是,他们两夫妻的共同债务,后来变成一方的债务。由他们变成她,偿还风险加大,你的责任加重了。还是要看合同是怎么写。你是给他们俩人担保还是给你朋友担保。
担保法中,如果债务人转移义务,未得到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的。
由夫妻俩,变成单方偿还,而且还是与你关系较为不密切的一方,按理来说,应该是要免除你的责任。或者,至少要减轻你一半的责任。
你要找到你朋友,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前,你朋友的收入和你朋友老婆的收入,做一个比对。这个的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标准。比如你朋友月入1万,你朋友老婆月入也是1万,那么,你的担保责任至少要降到50%以下。
要看当时合同是怎么签,另一个跟你朋友沟通好。你补充完细节我再看看。
一般担保人和借款人在法律层面都一样的,都有承担贷款风险的义务,不过像你这种情况的话相对还要好一点,毕竟这笔贷款还有房子在这呢,你也暂时不要着急,如果能证明当时这笔贷款是用于购买这个房子,法院在执行的时候一般会考虑,还有就是担保贷款的时候女方有没有签字,如果也签字了的话着急的肯定会是他们两个
离婚前应当用双方财产偿还贷款,若恶意转移财产,担保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利益。如果双方确实没有经济能力偿还贷款,原则上担保人要帮其偿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