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保险利益原则的论述

2024-12-25 13: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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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因此,一方面应遵循合同的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一般原则,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此原则基础上一致达成合意,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另一方面,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还应遵循一些特殊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等。对损失补偿原则,又可分为损失补偿的一般原则和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对损失补偿的一般原则通常简称为损失补偿原则;其派生原则有代位求偿原则和分摊原则。故以下分别论述。
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反之,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间接、不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称为远因。在保险理赔中,近因原则的运用具有普遍的意义。近因原则就是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偿的条件。近因原则几乎为世界各国保险人在分析损失的原因和处理保险赔偿责任时所采用。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1)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2)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囚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