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杨某是某市一家毛纺织厂的职工,她与该厂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刚开始还好,最近两年来厂里的经济效益一直下降,今年3月份,到了发工资的时候,厂里突然召开大会,向员工们宣布,由于厂里经济效益差,很多毛线卖不出去,资金周转困难,工资暂时无法发放,所以厂里决定以滞销的毛线顶替工资。为了稳定职工的情绪,厂里在计算毛线价格时给员工们打八折,也就是员工们实际领取的毛线价值为工资额的120%。即便如此,杨某对此仍然有很大意见,因为她的工资本来就只有一千块钱,只能勉强维持生活,现在居然连工资都不发了,发一堆卖不出去的毛线有什么用!厂里让员工们自己去卖,可大家都有毛线去哪里卖呀!那么,像毛纺织厂这样用实物抵充工资的行为合法吗?
律师答疑
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据此,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法》规定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合法的分配工资方式下,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而不得以实物或其他形式来代替工资,案例中毛纺厂不给职工们发工资,而以滞销的毛线代替工资发放给职工,这种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因此,杨某可以与厂里协商,要求厂里以货币的形式发工资,如果毛纺厂不发工资,杨某就也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