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执行应以教育为主
探视权的执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问题,应切实做好双方当事人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阻止对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的执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光要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做工作,同时双方的亲戚、朋友、邻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整个探视过程的进展程度,即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
探视权的执行申请不同于其他案件的执行申请,其具有反复多次的特点,在子女成年以前,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有多次的探视申请权利。如果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反复申请,法院不断介入,这样必将牵扯双方当事人无限的精力,亦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工作做到位后,双方当事人在以后的生活中,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给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利的环境,也减少了法院执行的工作量。
如果孩子的探视权不能协商一致,只能走法律程序解决了。
如果双方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你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请求中请求法院同时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和探视权。在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生效后,如果对方仍然不让你探视孩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你们已经在民政局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中明确了探视权的,可以持离婚协议到法院起诉,拿到判决书后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原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探视权,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不过以前是在法院起诉离婚,但当时没有贴到探视权的问题,可以现在就探视权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