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漏罪或新犯罪,经法院审判,是可以合并执行的,效果等同于"加刑”。但严格地讲,这不叫“加刑”,这是漏罪新罪的合并执行。所以,服刑期间,只有“减刑”,无“加刑”。
在坐牢改造期间犯罪的、越狱逃跑的都可以重新审理,根据新判的刑期,确认执行的刑期不是加刑,而是对新犯罪的判决合并执行
为什么要这样 老干坏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