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火车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如下:
一、枪支、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
包括: 1.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小口径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枪支:仿真枪、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消防灭火枪等; 4.具有攻击性的各类器械、械具:警棍、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弓、弩等。
二、爆炸物品类:
包括: 1.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手雷、手榴弹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以及黑火药、烟火剂、引线等。
三、管制刀具:
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包括: 1.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氧气、煤气(瓦 斯)等; 2.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水燃烧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毒鼠强、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六、腐蚀性物品:
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
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
乘坐火车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规定如下:
1.儿童(含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克。
2.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
3.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
4.重量不超过20千克
5.残疾人旅行时带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上述范围。
旅客违章携带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在发站禁止进站上车;
在车内或下车站,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拆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动物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
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损坏或污染车输的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如果旅客超重、超大的物品价值低于运费时,可按物品价值的50%核收运费。
补收运费时,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的始发和终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