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3年5月开始起算?还是从2013年7月开始起算?。

2024-11-24 06: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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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无还款日期,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归还,债务人中断归还利息时,债权人即进行了催告,并要求归还本金,但债务人到底有何反应,在提问中没有涉及,即没有证据表明,那就不能随意设想债务人与债权人有协商的过程或达成了某种和解。至7月时,债务人失联,综合上述情节,应当推定为5月时,债务人已经明确拒绝,所谓的宽限期也已届满。因此,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开始计算。故,应当认定为5月。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