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土地作为非货币性资产在合伙企业成立之时已经缴纳了部分税款。股权转让需双方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平价转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3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