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撤销委托的,要通知受托人和法律关系的相对人。通知到达受托人时,授权委托即为撤销。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界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