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②不可异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