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学生迁入本市,应由学生家长持原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和学生本人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簿),到负责接收学生户口、住址对口服务学校联系申请(若不了解户口、住址对口服务学校是哪所,可到学生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询问)。经学校同意,开具接受证,即可转入该校就读。 本市学生转往外省市,应由学生家长向原校递交书面申请,并向原校出示学生户口迁移证明和转入地接受学校开具的接受证明。原校同意,即可为学生开具转学证明。 学生在市内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转学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凭有关证明材料(户口簿、房产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转入学校签发《接收证》,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盖章; (二)学生或其监护人将《接收证》送交转出学校存档,由转出学校签发《转学证》和学籍档案,到转出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三)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将有关档案资料交转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