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主要看债务产生的原因。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如果男方举证债务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那么女方即使不知情或者没有签字,也要共同偿还,否则不需要偿还。
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双方知晓,且债务用于夫妻双方生活,自己借债给自己用的,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男方有好多债务,女方都不知情,也没签字,如果不是由于家庭生活,不能算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由于家庭生活,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算。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
如果这些债务是男方私人用途,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就不算是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