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是建立的劳动关系,这些单位的劳动者均是合同制职工,没有合同工与正式工的区分。合同工是相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正式编制职工而言的。区别主要是3个方面:1.待遇不同:合同工的工资是用人部门内部经费发放,工资普遍较低,扣除社保之后,会更低;正式工的工资是由国家财政保障,相对稳定,而且工资较高,退休后的待遇也不错。2.工作权限不同:合同工在日常执法行动中,只能是协助执法,而正式工具有执法权,可以指挥合同工协助执法。3.招聘方式不同:合同工是通过人事部门,或者人事部门自行发布招聘信息,通过面试流程后,与用人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正式工则是通过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和部队军官转业安置等方式获取编制而上岗工作。
合同制和事业编制的区别:
1、工资开支来源不同
正式编制人员工资由财政拨款解决
合同制人员工资由单位预算外收入中解决
2、福利待遇不同
正式编制人员的福利待遇按政策规定及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合同制人员参照正式编人员标准执行,但实际上低很多或缺项
3、提任和调动不同
正式编人员可以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可以提任副科级职务
合同制人员不可以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或提任副科级职务
事业编制实施单位: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编制
目前在许多单位,主要是一些事业单位,如医院、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都存在着“正式工”和“合同工”,正式工是指有编制的,是“固定”的;而合同工则是没有编制的,是属于“招聘”的、“临时”的。尽管合同工和正式工做着同样的工作,由于这种身份障碍,在人事福利待遇上却存在很大区别,正式工工作稳定、待遇好、社会保险齐全,而合同工则
工作不稳定、待遇较差、不一定能够享受齐全的社会保险。这就是典型的因为身份差异造成的“同工不同酬”现象。在单位内部,与正式工相比,合同工自感“低人一等”,是“另类”,是“低等公民”,无论是从心理上,还是在工作上,合同工都会受到正式工的歧视。
因为一纸编制,将同一个单位内的工作人员人为地划分为“一等公民”和“二等公民”,工作相同,待遇迥异,这是计划经济体制留下的弊端。在计划经济体制中,事业单位中的职工也被当作“干部”和“正式工”来管理,拥有编制,国家财政全额或大部分拨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医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业务在迅速增长,所需人员在不断增加,但事业单位正在改革之中,如果给这些单位增加编制,就意味着要增加财政拨款,一般不予“扩编”。因此,这些单位在人手不够的情况下,只有以合同工的形式招聘人员,满足业务需要。这就形成了在同一单位内部,正式工和合同工并存的局面。
实际上,这种正式工和合同工因身份差异造成的待遇“两重天”,即不符合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也对合同工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了严重影响。做着同样的工作,甚至合同工的工作比正式工更苦更累,但却拿着比正式工低许多的待遇,这是制度歧视造成的社会不公。而且,这也会导致合同工中的优秀人才因为身份障碍,阻碍了自己的发展前途,另谋出路,造成了人才流失。
同工同酬,按劳分配,是基本的分配原则,我们期待着,在一些单位中存在的正式工和合同工的待遇差异能够尽快打破,这种落后的管理体制应该尽早破除。
正式工和合同工相比就是,工资少,福利保障也享受不到,或者享受不全,一些部门的合同工和正式工的收入差别在1:2以上。
1、合同工属于临时招聘性质的,不占用编制,单位对是否继续签约有绝对决定权;
2、事业编制即上报人事局备案,占用编制名额,单位不能独自决定人员去留,需报人事局审批,即相当于说是过去的铁饭碗;
3、合同工所享受的一切福利据合同中商定的条款确定,只要合同没变则待遇不变,受法律所约束;
4、事业编制人员福利待遇由单位拟定后报人事局审批,遇政策调整可相应作出调整,一般包括“一金三险”,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具体交多少由国家规定。
5、编制就是在编员工,指单位的正式员工,享受正式员工待遇,岗级也相应合同工较高。
合同工是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合同的形式,具体的薪酬待遇根据合同而定,然后合同上会有工作期限。事业编制是国家给的各事业单位的编制,薪酬待遇是由国家来定的,主要是通过公开考试的招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