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受贿罪的免处条件自首,县纪委已经处理,后又被检察院带走起诉

2024-12-15 09: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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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关于免除处罚的问题:对涉嫌受贿罪的免除处罚是指法院在审理受贿案时,对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免除处罚,当然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关于自首的问题:自首只是其中的从轻情节之一,不是所有自首的人都可以免除处罚,这要视受贿数额和情节来判断是否符合免除处罚的条件,只有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的,并且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才有可能免除处罚。如果受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有上述从轻情节的,也不能减轻处罚,更不能免除处罚,有可能从轻处罚。

三、关于县纪委已经处理的问题:纪委只针对党员受贿的行为给予党纪处分,对涉嫌受贿罪的人员提起公诉是检察院的职责,不是纪委的职责范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回答2:

自首只是从轻的一个因素。
纪委负责执行党纪,政府负责政纪处理,如果情节和结果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还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