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也就是说,不管依据之前累计缴费年限确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否已经全部使用,之前的缴费时间均不再累计计算,而是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二是对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所对应的权益予以保留,可以与根据再次失业时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出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比如说,甲缴纳失业保险7年了,后失业,则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其领取了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又重新就业,工作了2年又失业了,则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也就是按照2年缴费时间计算,则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但是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13个月的,合并计算是25个月,大于24个月,则按24个月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