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党旗由各级党组织模仿联共(布)党旗的式样自己制作。具体规格式样不尽相同。1942年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对中国共产党的党旗样式作出决定:“中共党旗样式长宽为三与二之比,左角上有锤子镰刀,无五角星,委托中央办公厅制一批标准党旗,分发各主要机关。”这样,中国共产党第一批制式党旗随即在延安诞生。
当时制作的标准党旗为长120厘米,宽80厘米,左上角的中间(全旗四分之一处)为黄色斧头镰刀,直径为30厘米。旗裤为白色,宽6.5厘米。旗裤不包括在整个旗的尺度之内。
规范
对于党旗党徽的式样及其规范化问题,中央曾多次提出并逐步形成了统一明确的规范。
1942年4月28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中共党旗式样,长宽为之比3:2,左角上有斧头镰刀,无五角星”,并委托中央办公厅按此要求制一批党旗分发各主要机关。这是迄今为止查到的最早的关于党旗的规定。
1949年军委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入党仪式所用党旗尺寸的规定》:“暂规定(宽)八十厘米,横一百二十厘米之红旗,左上角的中间为黄色镰刀、锤头,其直径为三十厘米。党旗旗杆左套为白色,宽为六点五厘米,亦即旗面横长十八分之一强。旗杆样式与矛头与军旗制法相同。”中央宣传部在同年10月11日曾函复军委总政治部“同意在党旗未统一规定前按暂行规定之样式试用”。1951年6月17日,中央曾对华东局关于党旗式样的请示予以批复:“在党中央未正式规定出党旗的统一式样以前,在党的三十周年纪念时,各地可按旧例,一律采用红旗加镰刀锤头,不必在旗上加中国共产党等字。”
在新的历史时期,为实现党旗和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规范化,1995年4月,中央责成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党旗党徽的制作和使用的规范化问题提出意见,并起草《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996年9月,经中央批准,中央办公厅印发了这个《规定》。《规定》共12条,它对党旗党徽的性质、式样、规格、制作和使用等都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并附有党旗党徽的标准图案和制法说明。
《规定》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党旗党徽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的尊严,使党旗党徽的制作、使用规范化”。同时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党旗党徽”。党旗党徽的式样为:“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参照国旗的通用规格,规定党旗有五种通用规格。并指出,“在特定场所需要非通用规格党旗的,报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组织部批准。用于悬挂的党徽的具体尺寸,由使用党徽的党组织提出并报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批准。”
《规定》指出,“党旗和用于悬挂的党徽,由中央组织部从生产国旗国徽的企业中指定企业,按照本规定所附的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法说明制作。”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加强对党旗党徽制品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党旗党徽产品的质量,维护党旗党徽的严肃性。
《规定》第六条指出党旗的使用范围是:(1)召开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2)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党日活动;(3)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会议室,可以悬挂党旗。同时规定:按照国旗法规定应升挂国旗的场所,一般不同时悬挂党旗。
《规定》第七条指出党徽的使用范围是:(1)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的印章(印模)中间应当刻有党徽图案;(2)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应当悬挂党徽,并在党徽两侧各布五面红旗;(3)党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上,可以印党徽图案;(4)党内出版物上可以印党徽图案。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党徽及其图案需经县级和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组织部批准。
《规定》还指出:悬挂党旗党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使用党旗党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旗党徽。党旗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规定》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党组织和党员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当事人党的纪律处分。
制法说明
党旗上党徽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的一面为说明标准。对于旗杆在右的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
1、旗面长宽之比为3∶2,旗面左上方1/4部分缀党徽图案。
标准党旗坐标图(上有精确分割线)
2、画旗面长与宽中线将旗分成4等分的长方形,左上方长方形内划出横18竖12等分的小方格。党徽图案切于8×8小方格的正方形内,正方形的上部与旗上边空3格,左侧与旗左边空4格。
3、旗杆套为白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