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共租赁住房是不能买断的。
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向社会公布公租房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信息,请注意查询。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每个地方的规定都不一样,具体可以问下居委,一般在当地的居委就可以办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如何确定?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根据承租人的支付能力实行租金减免。对于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租金。同时,地方政府或用工单位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