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利润总额收入总额=2000万元
成本费用(含营业外支出)合计=1000+10+2+5+0.5+100=1117.5(万元)
准予扣除的税金=1.5+6+2.5=10(万元),其中:增值税12万元,企业所得税30*4=12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利润总额=2000-1117.5-10=872.5(万元)
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所得额20万元;股权性的红利收益100万元为免税收入,应调减所得额;合计调减所得额120万元。
2、调增项目非公益性捐赠支出10万元,向某球队俱乐部赞助5万元,违反交通罚款0.5万元,为另一非居民企业向金融机构担保贷款,因该企业无法归还到期贷款而代为支付贷款100万元,都不允许税前扣除。
合计调增所得额=10+5+0.5+100=115.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72.5+115.5-120=868(万元)
3、计算应纳所得税额=868*25%=217(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217-30*4=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