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因为年终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因为你的应发当月工资6950-3300=3650中扣除了社保221.74后实际应领到的金额为3650-221.74=3428.26是不够个税扣除标准的,所以当月工资不扣所得税。
因此,你年终奖3300元要计算所得税的话,应先减去扣税标准和你实际应领工资的差额3500-3428.26=71.74元后再计算个税,计算个税的基数是3300-71.74=3228.26,再除以12个月3328.26/12=277.35按照七级累计税率表,使用的税率是3%,不做扣除。
因此,当月应扣缴的个税是3228.26*3%=96.85元
1.目前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比照年薪制计税的办法(国税发(1996)107号文《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即:合计其全年的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公式如下:
应纳税款=<(全年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 ×12
2.据国税发(1996)206号(1996年1月13日)文:
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本通知规定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3.另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第十三条: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