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子女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由双方协议,因此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由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只要当夫妻双方协议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一方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如经法院审查其确实具有这样的经济实力的可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律师提醒,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精神,保护子女利益是其基本原则。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则其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