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刑法》《刑诉法》一般都考什么?

2024-11-23 14: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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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认清备考对象,明确考试目标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我们要参加司法考试,一定要全面了解司法考试。要知道司法考试是什么,司法考试考什么,参加司法考试干什么。

1、司法考试是什么

司法考试是文科类应试考试,这就告诉我们在复习时大量记忆、大量做题是顺利过司考的必要条件。同时它又是一种资格考试,这就是说,仅靠吃苦未必过关,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的复习,是顺利过关的重要因素。

2、司法考试考什么

司法考试测试法学专业的14门核心主干课程,一年考一次,在每年9月份的第二个休息日考试,今年是9月13—14日,考两天共四场,前三卷是客观题,每卷100题,满分150分,时间180分钟。其中单选50题50分,多选40题80分,不定选10题20分,这意味着每道题看、思考、选项、涂答题卡平均时间为1.8分钟。

卷一考试内容:法理学,中外法制史,宪法,“三国”(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其中法理学、“三国”主要看教材。经济法考点细而法条多,但没什么理论问题,看法条足够应付考试。宪法以看书为主,但国家机构部分看法条更为清晰。法律职业道德部分考查简单且细致,应以看法条为主。

卷二考试内容:刑法,刑诉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其中刑法的总则部分要看教材,当然也要结合法条。刑事诉讼法理论少,考点简单而细致,应以看法条及司法解释为主。行政法没有统一的法典,应结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等单行法律和教材一起看,但是不要浪费太多精力,基本法理弄懂、重点法条记牢就行。

卷三考试内容:民法,民诉法,仲裁法,商法。民法博大精深,考查重点是民法通则及解释、合同法理论等,有许多题目并不是直接出自法条字面,而是出自隐藏其后的理论,万不可眼高手低,应以看教材为主,辅以法条。商法部分以看法条为主。

卷四是主观题,每年约6个左右案例题,1—2个论述题,出题内容涵盖前三卷知识点,满分150分,时间210分钟,平均每题25—30分钟。

3、参加司法考试干什么

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考试与学习是有区别的,它直接决定了你的复习方向和策略。你参加司考的目的如果是为了提高法学水平,那么你给自己制定的是一系列学习计划,在完成学习计划的过程中,你可以上论坛发表高见,与你认为的高手、专家对某一考点展开宏辩,一直较真到底,因为你有充足的时间,今年过不了,明年再来。如果你参加司考的目的是为了过关,并因此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那么你给自己制定的是一系列应考计划,而且在学习时不能较真,一切以司法部的教材和历年真题的答案和解释指引自己的复习思路和思维。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2005年卷三58题: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当年司法部给的答案是:B、D。但是按照民法通说,此题答案应当为B、C、D。因为形成权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形成权多以明示方式行使,但也可默示行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故A错误。在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只是提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人的被代理人进行追认或拒绝,但不能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故不属于形成权,B正确。诉讼时效期间只适用请求权的行使,不适用于形成权,故D正确。关于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效力体现之一是: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得以撤销,这种效力是形成权的效力体现,故C答案也应当选。类似本题的每年都会在卷一、卷二、卷三、卷四中出现,而真题重点考点一般2—3年都会重复一次,因此对于司法考试,一定要认真复习,但切不能较真。明白了这个道理,你在复习的过程中就会释然,不至于因某一个或一些知识点的疑惑而陷入其中,影响复习进度和心绪。

认清了备考对象,就要给自己定下明确的目标。

常言道:“求其上,得其中;求其中,得其下;求其下,必败”。当你决定参加司法考试时,你的目标就是:今年通过司法考试,分数400分。只有跳起来摘桃子,给自己定下高目标,才能在整个备考过程中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不敢倦怠。有人说司考过关360分,多一分也浪费。但是如果你给自己定360分,不仅在平时复习时学习的难度和深度达不到考试要求,最重要的是自己万一在考场答题出现失误,就会功亏一篑,明年又得从头再来。因为临场发挥时,自己的身体状况、精神情绪、心理状态、考题难易都会和平时模拟测试不一样,这多出的40分就是防止自己万一在考场答题出现失误,也还有补救的机会,不至于沦为350分左右的“司考哀叹群”。

二、选对辅导用书,以求事半功倍

我们要复习考试的内容很多,而时间却很紧张,这就要选择一套好的辅导用书。用对辅导用书,意味着你在司考路上迈出成功的第一步。现在司考书让人眼花缭乱,如果不加选择的购买内容重复的或编写体系不顺畅的书,既浪费金钱更浪费时间。我本人是先在网上搜索大家推荐的参考书,等大纲4月底出来时,自己到武汉去有针对性的购买。我在整个复习考试的过程中共购买了下列书籍:

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

这就是我们俗称的三大本,是司法考试的指定教材,也是我们在做题、看法条仍不懂时的理论参考书。当然,《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若从头到尾全看,需要大量的时间,而且有些章节显得杂、散、烦琐,看的价值不大。我个人认为《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里值得看的部分是:第一卷:法理学,三国(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第二卷:刑法的总则部分;第三卷:民法的全部章节。

2、《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法律出版社)

《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是必备的工具书,就像用新华字典查字一样,本书是自学时查法条专用,是备考必备的。

3、《司法考试大纲》(法律出版社)

《司法考试大纲》是司法考试的指南针,在繁多的知识点中,考试内容和基本要求,大纲标注非常清楚。同时每年的大纲由于理论更新、法律变动等原因,除了形式的变动外,还有实质的增减。而每年新增内容又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因此熟读大纲对我们后期的重点复习非常重要。如:2007年考试大纲新增的一大亮点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和司法制度部分都用了很大的篇幅来讲述。鉴于该考点的政治热度及司法考试的性质,我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出题的可能性很大,还有可能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结合在一起在卷四中出论述题,因此,我在9月初再一次强化了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记忆,并且在考前押题时,我还专门写了一篇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结合的议论文。结果考试时卷四第一题,简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并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的基本内涵,满分20分,我因有备而来,所以就很熟练地作答了。

有的考生说看不懂大纲,不知道拿到大纲后怎样把握重、难点。这说明你还没有建立考查知识点的轮廓和框架,法律体系也没有建立,那么我建议你在7月初第一轮全面复习结束后,再开始看大纲,把大纲上标住的考试内容和新增的知识点记在随身携带的笔记本上,随时温习、巩固。当然,也有人从未看过大纲却过了司考,我想他们的弥补手段是听老师的讲座,因为每科的老师在讲授课程时,都会给我们深入的剖析大纲和考点,你作好笔记认真听讲、记忆就行了。

回答2:

刑事诉讼法一般比较重点的内容分为七大点:
第一个需要强调的考点就是刑事诉讼主体的问题,刑事诉讼的主体无非就是国家专门机关以及刑事诉讼的参与人。要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诉讼参与人里面,对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一个怎样的具体规定。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大家会发现,如果我们想要准确界定刑事诉讼当中的主体,我们就要把《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了解清楚。
第二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就是关于证人主体资格和地位问题。我们现在刑事诉讼当中证人出庭难,针对这个问题,如何保护证人的权利,证人在诉讼当中是什么样的地位,怎样对证人进行权利保障和法律规制等,关于证人的一些明确规定都成为我们考试的重点,下面是一些关于证人方面的例题,帮助大家正确理解证人到底是什么样的地位。
第三个比较重要的考点就是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在附带民事诉讼当中,到底有哪些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赔偿主体到底有哪些。《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同时我们还要跟大家强调一个问题,就是在附带民事诉讼过程当中,哪些人是请求权人,对于请求权人,我们《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4条也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5条强调,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我跟大家强调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如何确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义务主体和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中的一些法律具体规定。第一个就是我们《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5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还有就是第96条的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8条也进行了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这在考题中会有所涉及,要特别提示大家注意。还有就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第四个比较重要的考点就是关于法律援助的问题,近年来各地对于法律援助的工作力度逐步加大。所以,我们对于法律援助的考察在去年的考题当中也有所体现。在这里,跟大家共同探讨一个比较重要的通知,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第5条有一个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支持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在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法律援助人员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依法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为法律援助人员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以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提供便利条件;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有关法律援助人员的意见。人民检察院作出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不起诉决定后或者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法律援助人员。”这条基本规定实际上成为我们法律援助当中律师权利或者法律援助人员权利保障的一个白皮书。
第五个比较重要的考点就是死刑复核程序与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问题。大家知道我们的死刑复核权收归了最高院,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别强调一下规定的第7条,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另外就是关于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审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一个《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要跟大家强调的是第14条、15条、16条和18条。第1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但在开庭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围绕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争议的问题和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点审查的问题进行。第15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发现证据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第1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这实际上是强化了死刑案件二审审理过程中判决书的明细程度。第1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休庭后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对审判行使监督权,不能当庭监督,即使发现错误,也是在休庭后提出。
第六个比较重要的考点就是关于司法鉴定的问题。司法鉴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司法部出台了一个新的关于司法鉴定方面的规则,
第七个比较重要的考点就是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问题。一直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都特别关注。主要强调的是,检察院有一个《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其中第8条、第9条和第10条是我们经常考察的重点。第8条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9条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是否有被胁迫情节,是否存在成年人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情况。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该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案件情况,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采取适宜该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讯问用语应当准确易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定和意义,核实其是否有自首、立功、检举揭发等表现,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回答3:

就刑法总则而言以下基本的内容是重要的:
1.犯罪主体部分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2.主观方面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认识错误。
3.客观方面的不作为。
4�故意犯罪的形态(预备、未遂、中止、既遂)。
5.共同犯罪部分的共犯认定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责任。
6.罪数部分的牵连犯、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继续犯。
7.财产刑方面的死刑、罚金刑、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
8.量刑制度中的累犯、自首、立功的认定和处理原则;数罪并罚的原则及具体使用的三种情况;缓刑的适用与撤销。
9.刑罚执行中的减刑适用、假释适用与撤销。
10.刑罚消灭中的追诉时效规定。

  就分则而言,常见多发的罪名往往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其标志是司法机关对罪名作出过司法解释,因为司法解释往往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而疑难问题所作的解释,如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抢劫罪、挪用公款罪都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分则重点罪名如:�1 侵犯财产类犯罪;�2 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3 贪污(侵占、职务侵占)、贿赂(受贿、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贿、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挪用类犯罪;�4 其他如放火罪、投放有害物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交通肇事罪、金融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妨害司法的犯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