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群众,就是要相信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发动群众举报,提供证实犯罪的情况。只有依靠群众,才能获取众多的案件线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只有依靠群众,举报工作才有生机和活力,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群众举报是举报工作的生命线。发动群众举报,就要为群众举报提供方便条件。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都设有举报电话、举报箱、接待室,并经常深入基层,开展巡回接待、定点接待,方便了群众举报。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也是举报工作的根本路线。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就是把专门机关依法查处与充分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搞好举报工作的关键和基础。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举报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处理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经过调查属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不能以主观的想象、推测或怀疑的所谓“事实”为依据。这就必须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占有确凿的事实,才能使案件的处理真正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国家法律为标准,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只有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才能保证案件质量,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事实是前提、基础和根据,法律是标准、尺度,只有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处理案件。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就是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接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如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归口办理,就是按照举报问题的性质和各部门的管理范围,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分级负责,就是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基层检察院,按照内部分工,属于哪一级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就由哪一级负责处理,不准上推下卸,矛盾上交。只有做到统一管理,归口办理,才能做到分级负责。这是处理举报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举报材料机密性极大,一旦泄漏,不但会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举报案件的顺利查处。因此,对举报材料必须严格保密,发现泄密的,严肃处理。为了鼓励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依法行使举报权利,同时为了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必须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五、接受社会监督、取信于民。社会监督是多方面的,包括社会各界的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其中,群众监督对举报工作尤为重要。群众监督是相信和依靠群众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才能不断地改进和加强举报工作。取信于民是搞好举报工作的关键。只有得到人民的信任,才能得到人民对举报工作的支持,才能有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 检察机关如何管理举报线索?·公民向检察机关举报后,如何管理举报线索是一项十分严肃和重要的工作。检察机关只有管理好举报线索,才能防止举报线索散失,切实保护好举报人;才能有利于办案工作的开展,取信于民,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制定了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主要有:第一,统一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接到的,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如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许多地方检察院还结合当地实际,对举报线索的统一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举报中心转给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侦查部门初查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需转给其他机关处理的,也应当退回举报中心办理。这样做,可以避免因举报线索失散在个人手里造成泄密或者该查不查的情况发生。第二,严格登记、移送制度。各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对受理的每件举报线索,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以及举报的主要内容和举报线索的移送转办情况,都要按年、月、日编排序号,一一登记清楚。对移送其他部门的举报线索,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收件人要签名。这样做,就能使举报线索管理有序,去向清楚,责任明确,也便于随时查找。第三,实行要案线索移送备案制度。对举报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举报中心要选择可靠人员专人管理。凡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要案线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扣压,也不得随意向其他机关一转了事。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凡是要案线索,都要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不属于本级检察院管辖的要向上级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移送,不得有案不备,瞒案不报。这样做,既有利于保密,也有利于上级检察院了解掌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进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工作的开展。第四,严格保密制度。检察机关在受理、审批、分流、备案、查处、催办、答复、宣传、奖励等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保密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对泄密造成后果的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第五,实行举报线索管理微机化。目前,许多地方检察院已经开展用计算机管理举报线索,效果很好,不但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利于保密。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具体部署,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举报线索管理微机化。 检察机关如何处理举报线索?·检察机关如何处理举报线索,是群众关注的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的处理主要有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迅速审查举报线索。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工作的规定也指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确定专人迅速进行审查。”对于举报线索的审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审查举报内容,主要是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区分是犯罪还是违反党纪、政纪,是犯罪还是一般违法,确定是否属检察机关管辖;二是审查案情是否清楚,是否需要举报人补充材料;三是审查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和情节,确定属于哪一级检察机关管辖;四是审查被举报人有没有自杀、他杀、行凶或者逃跑的可能,以便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防止继续危害社会和妨碍办案的事情发生。第二个步骤是,及时分流举报线索。根据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工作的规定,举报中心对举报材料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应当接受举报以后的七日内作出移送,情况紧急的要及时办理。按照举报内容和管辖分工,及时分流举报线索。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分别移送纪检、监察等主管机关处理。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材料,是本院管辖的,附《举报材料查处情况回复单》,移送主管业务部门处理;不是本院管辖的,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对于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对于重要举报材料应当摘要报本院检察长,交下级检察院查处并上报结果。第三个步骤是,认真初查举报线索。所谓初查,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举报材料是举报人的一面之辞,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通过初查才能确定。因此,初查是及时消化举报线索,促进立案侦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初查要秘密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暴露举报人,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制措施。经过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群众举报犯罪线索,翘首以待的是查处。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加强监督”的工作方针,精心组织,检察长带头办案,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实行办案责任制,不断加强办案力度,有力地推进了查办案件特别是查办大案要案工作。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查办举报案件必须按照程序进行。首先是立案。所谓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或者民事、行政起诉状经过审查决定受理的一种诉讼程序。它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和必经阶段。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经过对举报材料的审查和初查发现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应予以立案。其次是侦查。所谓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最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在侦查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不同案情,可以依法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手段,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和通缉等。为了保证收集、调取证据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防治犯罪嫌疑人再进行危害社会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再次是处理。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刑罚的,应当制作起诉书,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2、人民检察院已侦查终结,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在审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