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税务上如何进行处理?

2025-01-31 2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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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现的吸收合并情形,子公司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处置相关资产,具体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此前,企业的吸收合并或分立涉税问题,一直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的规定处理,但由于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上述文件已有不适用部分,还需有待于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对此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