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人可能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但是,此罪在主观方面要求实故意构成,也就是说,如果你同学真的不知道是没有合法手续,而是被骗的,那么就不够成犯罪,可以直接向我国驻以色列大使馆求助,这样 比较安全,也可以向以色列警方求助,不过恐怕要吃点苦头的。即使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只要没有情节严重的行为,判的也很轻,法条如下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日期:2002-2-6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偷渡,本是一个充满罪恶冒险的违法行为,政府每年都要花大力气严厉打击。但是,当与在押的涉嫌参与者、遣送回国的偷渡者以及当地的普通百姓交谈时,竟很少人用到“偷渡”这个说法。除了政府官员、边防官兵,人们常常把偷渡叫作“出去”、“出国”,或是“自费留学”。
可见,在一些人的心目中,还没有把偷渡同违法联系起来。这就可以回答一个问题:家破人亡的偷渡悲剧发生得已经太多太多,事实不可谓不触目惊心,教训不可谓不发人深省,为什么还有人一而再、再而三地铤而走险?连江县一位老者甚至这样说,有些人出国“很执著”,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
据说,有侥幸偷渡成行并且挣到钱的,让家庭很快“富裕”起来,盖起了楼房,妻儿老小在家也可以坐享其成吃闲饭。于是,刺激了一些人置法律于不顾,冒险偷渡。在福州长乐、福清等地,我们就见到过这样的人家。对“蛇头”怀有切肤之痛的,主要是那些吃尽苦头的偷渡客和人财两空的遇难者亲人。而另外有些人,却往往依然心存幻想,俨然视“蛇头”为“出国”的“中介”,守法观念淡薄至此!
“走出去”的人当中,也常常有传来消息的。他们在国外打工特别苦,找工作很不容易。其实,这样的“不容易”在走出家门时就开始了:一离家就借上几十万元的债,一路上颠簸辗转生死难定,到了异国他乡又要低三下四苦苦挣扎。他们轻信偷渡组织者的花言巧语,以为这样偷偷摸摸出去一定能挣回更多的钱。有人甚至打着这样的如意算盘:先用三五年还债,然后就是让家里人吃香的喝辣的,再盖上漂亮小楼为家里人“挣面子”。而结果,常常是鸡飞蛋打。
前面大家讨论的很多,我随便说吧,不是专业人士。
如果在偷渡过程中他是清醒的,违法。
如果在偷渡过程中不清醒(如被打晕,服药),到达该地不违法,因为此时没有控制自我的能力,但在清醒后如果有人身自由却没有寻找相关单位反应,则违法。
你朋友那样的情况,一般会认定为违法。除非有证据表明他确实不知道上集装箱过国界是在偷渡。
只要是偷渡,无论主动与被动,都是违法行为.
现在考虑的是,怎样帮助你朋友身份由黑转白,即转非法为合法.
如果出国前到实施出国行为的整个过程中,你的朋友根本不知道,则不违法。但现实中是不可能的,至少在进入集装箱时他是知道的,可以选择放弃。
让他去中国大使馆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