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可以计提进项税额,你入账用对方的记账联复印件没有违反税法,同样你抵扣用的是抵扣联原件也没有抵触税法。遗失的发票联只是代表你发票保管不当,而事后你向对方索取了加盖对方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说明你已对你先前的失误积极地做了补救,这也是必须要做的。所以你的抵扣联还是有效的,可以在认证通过后计提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
晕死,你问的好奇怪哈,你明明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这个文件中规定了“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那怎么不能抵扣进项啊?怎么会算是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科税发票啊?如抵扣了怎么会是违法啊?你是没看懂文件还是觉得那个文件也是违法的啊?
还有一点,文件上明明写明了你这种情况是应该是用抵扣联当作发票联来做为记帐凭证,用抵扣联复印件当抵扣联备查。那你怎么会叫销方复印记帐联来作记帐凭证啊?真不知道你是怎么理解文件的哈。
米问题,你取得的加盖公章的记帐联可以视同发票联入帐,这个在税法上属于合法有效凭证,不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放心,不会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