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投资收益已经反映在母公司个别报表里面了,合并的时候,如果不抵消,简单的把母公司的个别报表和子公司的报表加和,就在母公司个别报表的基础上加了子公司的收益,这样就是两个收益了啊~
比如母公司以100万购买A公司百分百的股份,A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的100万流入子公司,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母公司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简单理解,站在母公司的角度,100万是他的,长投100万也是他的,但总得只有100万,因此要抵消母公司长投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金额。主要是理解站在母公司角度,子公司只是他的资产和负债的一部分,所有者权益是来自母公司的这边。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处理
合并报表准则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采用成本法核算,所以要调整到权益法要求的结果需作三项调整处理:(1)调整确认应享有的子公司当期净损益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2)调整子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3)调整子公司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作调整分录(1)的原因在于成本法和权益法在会计核算上存在根本区别:在子公司实现净利润或亏损时,成本法下不需作任何处理,而权益法则要求母公司按持股比例调增或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且母公司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份额时,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因此需作调整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按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子公司净利润×母公司持股比例)”,“贷:投资收益(同前)”。
作调整分录(2)的原因在于成本法和权益法下对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的处理不同:成本法下,当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而权益法下的处理为借记“应收股利(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要将平时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处理结果调整为权益法下的结果,就必须抵销原按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并同时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需作调整分录: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作调整分录(3)的原因也在于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上的不同:在子公司发生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时,成本法下不需作任何处理,而权益法则要求母公司按持股比例调增或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相应调整资本公积的数额。因此必须通过编制调整分录: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以达到权益法的要求。
在连续编制合并报表的情况下,应重新编制调整分录,并把“投资收益”对利润的影响通过“未分配利润——年初”项目加以反映。可将上述三个调整分录合并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资本公积
在连续编制合并报表的情况下,每个会计期间都应按以上思路编制调整分录,将当期及以前各期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以及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按权益法要求进行调整。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抵销处理
(一)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抵销前已按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调整,以下分析时应按权益法思路处理。首先将母子公司平时各自的会计处理列示如下:
(1)母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初始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当子公司实现盈利时(子公司发生亏损时母公司应作相反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子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上述三个分录合并作分录(A)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
(2)子公司相应的处理:
接受母公司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股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溢价
盈利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将增加,提取盈余公积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分配现金股利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贷:应付股利
上述三个分录合并作分录(B)
借:银行存款等
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现金股利
贷:股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溢价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将分录(A)与分录(B)作比较可知:从企业集团角度看,银行存款一增一减,其总额并未增加;应收股利和应付股利属于内部债权债务,应相互抵销,如果股利已经支付则不需要再作抵销处理;除以上已抵销项目外,需要进一步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相抵销,以及将投资收益与子公司利润分配相抵销。在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额和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数额应当全额抵销;若两者不相等,其差额应计入“商誉”项目;在非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份额的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处理,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
(二)母公司内部投资收益等项目与子公司利润分配等项目的抵销内部投资收益指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的收益,在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情况下,子公司本期净利润等于母公司本期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且该投资收益已计入母公司的净利润,相当于同一利润被两次确认,因此必须对母公司的内部投资收益予以抵销。在非全资子公司情况下,子公司净利润与母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不等,其差额作为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利润表中反映。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作为以前会计期间净利润的一部分同样也已经包含在母公司以前年度投资收益中,从而包括在母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中,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和本期净利润之和形成子公司可供分配利润,是利润分配的来源,子公司本期对利润的分配包括提取盈余公积、分配股利等,而期末未分配利润则是利润分配的结果。因此本期母公司的内部投资收益、本期少数股东损益同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之和,正好与本期子公司利润分配项目相抵销。
(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抵销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内部交易的结果已经被抵销,因此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也应当被抵销。母公司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因此相应的抵销处理应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而在连续编制合并报表时,抵销分录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贷记“期初未分配利润”。
根据以上阐述不难得出结论:要正确理解抵销分录的编制,就必须搞清楚内部交易发生时交易双方各自的会计处理及该处理结果对个别报表的影响。即在正式编制抵销分录之前,最好先将集团内部业务的经济后果(即内部业务所引起的各会计科目或账户的变化)详细列示,然后总结出内部业务的最终结果,按此结果作相反分录,将内部经济业务所引起的会计事项的变化冲抵回来即可。
因为在编制合并报表抵销分录的时候,将“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了权益法,出现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子公司净利润*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正是由于上面这个调整分录里出现了“投资收益”,而子公司利润表中的收入、成本和费用都进来了,所以要抵销“投资收益”。
如果不将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也就不会抵销投资收益。
其实对这个分录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
投资收益
少数股东损益
贷:提取盈余公积
对所有者的分配
年末未分配利润
可以理解为年末未分配利润的抵销过程,即抵年初、抵增加、抵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