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守恒定律是俄国科学家罗蒙诺索夫于1756年最早发现的。拉瓦锡通过大量的定量试验,发现了在化学反应中,参加反应的各物质的质量总和等于反应后生成各物质的质量总和。
这个规律就叫做质量守恒定律(Law of conservation of mass)。也称物质不灭定律。它是自然界普遍存在的基本定律之一。
在任何与周围隔绝的体系中,不论发生何种变化或过程,其总质量始终保持不变。或者说,任何变化包括化学反应和核反应都不能消除物质,只是改变了物质的原有形态或结构,所以该定律又称物质不灭定律。
扩展资料:
一、相关解释
在化学反应过程中,反应前后原子的种类没有改变,原子的数目没有增减,原子的质量也没有变化。所以化学反应前后各物质的质量总和必然相等。
1、化学变化中的“一定不变”:原子种类、原子数目、原子质量、元素种类、元素质量和反应前后各物质的总质量一定不变。
2、化学变化中的“一定改变”;分子种类、物质种类一定改变。
3、化学变化中的“可能改变”:分子数目可能改变,元素化合价。
二、范围
1、质量守恒定律适用的范围是所有化学变化,包括大部分的物理变化。
2、质量守恒定律揭示的是质量守恒而不是其他方面的守恒。物体体积不一定守恒。
3、质量守恒定律中“参加反应的”不是各物质质量的简单相加,而是指真正参与了反应的那一部分质量,反应物中可能有一部分没有参与反应。
4、质量守恒定律的推论:化学反应中,反应前各物质的总质量等于反应后各物质的总质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质量守恒定律
化学质量守恒定律
六个不变:
宏观:①反应前后物质总质量;②元素的总类。
微观:③原子的种类不变;④原子的数目不变;⑤原子的质量不变:6带电荷数
两个一定改变:
宏观:物质种类改变。
微观:分子的种类改变。
两个可能改变:
分子个数、物质的存在状态。
质量守恒定律的理解
(1)“化学反应”是前提。质量守恒定律的适用范围是化学变化,不适用于物理变化,任何化学变化都遵循质量守恒定律。
(2)“参加反应”是基础。概念中明确指出是“参加反应”的各物质的质量总和,不参加反应的物质质量不能计算在内。
(3)“质量总和”是核心。无论是参加反应的物质,还是反应后生成的物质,计算时不能漏掉任何一项。
(4)“质量守恒”是目的。定律只适用于“质量”守恒,不包括体积守恒、分子数守恒
守恒的原因
(1)原子种类没有改变;(2)原子数目没有增减;(3)原子质量没有变化。
质量守恒定律的宏观、微观解释
化学反应的实质是参加反应的原子重新组合形成新物质的过程。即化学反应前后原子的种类、原子的数目、原子的质量没有改变,因此,化学反应前后物质的总质量守恒。
在化学反应中,参加反应前各物质的质量总和等于反应后生成各物质的质量总和。这个规律就叫做质量守恒定律(law of conservation of mass)。它是自然界普遍存在的基本定律之一。
在任何与周围隔绝的体系中,不论发生何种变化或过程,其总质量始终保持不变。或者说,任何变化包括化学反应和核反应都不能消除物质,只是改变了物资的原有形态或结构,所以该定律又称物质不灭定律。
在化学反应前后,参加反应的各物质的质量总和等于反应后生成的各物质的质量总和。
反应前后所有物质的质量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