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法,你是可以拿回工资的,但你的做法是不对的,回去向院长认个错,好说一下。
当然能拿到,那是你的劳动所得,既然付出了就自然会有回报。不过你的做法的确不可取,即使不做了,也要和人打声招呼的啊,院方即使生气也是有道理的。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