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律责任
是行为人因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为行政责任。进一步说,就是行为主体违反了属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国家、社会或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在行政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特征在于:(1)行政责任给予违反了行政法律义务而产生。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发展教育事业、实施教育活动中的行政不当行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及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等。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的行政不当或行政迟缓行为,以及行政相对人未经批准或注册自行办学、不按规定使用和变更学校名称、在招生工作中营私舞弊、买卖文凭、不按规定授予学位等行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处分,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另外一种方式是行政处罚,它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或组织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在教育领域,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撤销教育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行政法律责任还包括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的追究,例如行政机关由于行政不当而造成的侵权行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即高收费乱收费,对学生处理上的不当以及对学生安全、健康方面的保护失当等,都有可能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除了追究民事法律责任之外,行为人可能要负行政法律责任,受到某种行政制裁。(2)行政责任是由有人民法院或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的,其他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无权行使这一权力。(3)追究行政责任,出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外,还可以适用其他行政程序。例如,行政复议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