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96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 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962号文的规定已经说明,除去退货外只有原发票开具错误,才可以退回给销货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实际操作先按原错票内容开具一张负数发票,然后再按正确的内容开具一份篮字发票交给购货方),如果是未按照规定期限认证并抵扣的,是不允许退回销货方开具负数发票并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1、只要对方全联次(抵扣联和发票联)退回5月份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凭退回的发票开销项负数,不需要任何证明,然后再重新开发票。
2、如果对方没有认证比较好办,将抵扣联和发票联收回,重新开票,将收回的抵扣联和发票联附在重新开具的发票存根后面,并作详细说明,不再从财务上再次确认收入。
以上两种处理方法略有区别,一般采用第一种处理办法。
二楼说的是对的!
只要对方单位将完整的发票(第一联抵扣联和第二联发票联)都拿回来,证明对方单位没有将此发票抵扣,你就可以将5月份的发票做为附件,开具销项负数发票,然后再重新开新的发票给对方即可.
很简单的啊,你收回第1、2联后,确认无误,开出负数发牌,我冲减原来的发票,然后在重新开具正数发票就可以了,具体不懂的,你打税控的服务热线,他们会具体的告诉你怎么操作!
没办法了,是对方的错,应由对方承担。
如果你重开,等于交了双重税收,过期的增值税发票是不能冲红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