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只规定了劳动者辞职后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辞职的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有具体规定,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其实你也不用担心,你最好和单位好好协商一下,你的辞职别给单位造成什么损失就行,如果造成损失恐怕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我建议你和你们单位好好谈谈,沟通一下。最终希望你能顺利解决。
这点不必担心,不会损失太多的.
主要是看你的劳动合同是怎么签的,有没有约定违约金之类的.
如果是一般的劳动合同,是急辞工,就要相对的扣除一些费用,只是在你的工资中扣的.
如果还有什么顾虑,就拿着合同去当地律师所咨询一下,最好.
狮子大开口那是不可能的。关于赔偿应作如下分析:
1、在上岗前单位对你进行过单位外的培训,培训费用,按照违约的时间计算,即,将整个培训费用平摊到每天,按照你违约的时间计算赔偿金。
2、你和单位签订了违约赔偿金条款,按照条款执行,但如果该条款规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要求法院适当减少。
3、单位没给你培训,也没有规定违约金,那么根据你的工资和单位协商。
个人意见,这样的事情最好能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