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本市电价水平,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82分。
按照国家规定,本市各类用电每千瓦时价格作出如下调整:大工业用电由0.5383元调整为0.5773元,提高3.9分;非居民照明用电由0.7943元调整为0.8393元,提高4.5分;非普工业用电和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统一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0.7603元,其中原非普工业用电由0.7173元调整为0.7603元,提价4.3分,原商业用电由0.7763元调整为0.7603元,降价1.6分。
天津市各类用电每千瓦时价格作出如下调整:大工业用电由0.5383元调整为0.5773元,提高3.9分;非居民照明用电由0.7943元调整为0.8393元,提高4.5分;非普工业用电和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统一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0.7603元,其中原非普工业用电由0.7173元调整为0.7603元,提价4.3分,原商业用电由0.7763元调整为0.7603元,降价1.6分。
请参考上述文件。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意味着货币贬值,如果消费量不变,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增加。比如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上年上升5%,就意味着今年的100元只相当于去年的95.2元。如果电价上涨0.05元,可能会带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0.21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