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天。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拓展资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15日期限的规定仅限定在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通常来说,包括但并不限于对拟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所需的技术规格,质量要求,竣工、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投标担保的形式和金额要求,增加投标证明材料以及需执行的附带服务等内容的改变。 对于减少投标文件需要包括的资料、信息或者数据,调减暂估价的金额,开标时间、地点的微小调整一般不会影响投标文件编制,通常不受15日的期限限制。
通俗点讲,就是不会给投标人已准备好的投标材料带来较大改动的则不需要提前15日,因为这15日就是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材料的法定合理时间,如果改动较大则需要顺延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直至满足15日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15天。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从招标文件发出3日内
15